省非税局效能建设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升组织效能、管理效能、改革效能、行政效能和服务效能,引导干部职工集中精力比学习、比能力、比工作、比贡献,逐渐形成争先进位、奖优罚劣的价值导向,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非税干部队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效能建设和开展绩效考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对象为局各科室。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三条 绩效考评内容主要有组织效能、管理效能、改革效能、行政效能和服务效能。具体内容见考评表(附后)。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各科科长为成员的省非税局效能建设绩效考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分管局领导为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为成员,具体负责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考评中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评分,认真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向考评对象泄露明令不能公开的情况。否则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六条 绩效考评采取阶段性季度考评和年度集中考评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其中,季度考评根据局里工作情况,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只对量化指标中的加减分因素进行考评,并作为年度集中考评的加减分依据。
第七条 考评得分由指标考评得分和领导小组考评得分组成,权重分别为70%和30%。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科室提供基础资料,包括年度总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加、减分依据等,对照绩效考评表中考评要素进行自评。
(二)局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科自评表进行初审,计算出各科绩效指标考评得分。若有异议,报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领导小组根据各科汇报材料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照考评表各项要素进行打分。其中,局领导平均得分和其他成员平均得分占领导小组考评得分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 。
(四)考评办计算出各科室最后得分,并通报考评结果。
第九条 各科室对考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通报之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要求反馈局绩效考评办。局绩效考评办在接到考评对象报告1日内,向绩效考评领导小组提出复议报告,经审定后,回复考评对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违反廉政建设、计划生育、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效能建设明查暗访中,个人或科室出现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
第十一条 考评得分80以上的为达标科室,排名第一的为先进科室,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科室。
第十二条 对先进科室,授予“省非税局效能建设先进科室”称号,在局内通报表彰;对不达标科室,局分管领导对其负责人进行效能建设谈话,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连续三年考评为不达标的,且有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科室负责人作书面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可根据每年工作目标及动态管理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绩效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