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非税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局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更好地为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安徽省档案局《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机关档案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档案管理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档案管理制度,为各项工作服务;
二、对非税局各科的各类文书档案、财务档案以及相关的信息载体等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存、移交、鉴定以及最终销毁工作;
三、指导和协助各科人员搞好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管理范围
我局档案管理工作在厅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其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书档案:凡是反映我局工作主要活动情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上级和平级发给我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主要文件材料、转发的需要执行的文件及对我局非税业务提供依据和参考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本局的文件材料:本局上报上级单位、发往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和有关单位的文件材料以及本局内部的各类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签报、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一系列文件材料等;
(三)其他可提供参考的材料。
二、会计档案:计划财务科、综合科财务在受理和处理非税局业务过程中收到或生成的凭证、报表等,具体包括下列项目:
(一)会计凭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银行对帐凭证、凭证汇总表。
(二)会计账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账、手工帐;综合科财务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辅助账、其他会计账簿。
(三)会计报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产负债表、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分类征收情况表、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分类划解情况表、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情况表。
(四)其他类:会计人员交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业务资料。
三、其他档案:包括照片、声像材料、磁带、光盘等。
第四章 整理立卷、归档、鉴定、销毁和移交
各科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声像材料等在办理完毕后,进行整理立卷,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立卷文件向局档案室移交归档。
一、各科负责自行承办的文件的整理立卷
二、本局内部印发的文件,由综合科整理立卷
三、整理归档的案卷应遵循文件自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参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综合科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档案保管期限,经厅档案室鉴定,并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报厅档案室鉴定后方可销毁。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离职前须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方可离开岗位。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本局的档案管理由局领导负总责,综合科具体组织,有关科室分工协作开展工作,每年年终后,按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进行科学的分类、自行整理,然后移交档案室,并附移交归档文件目录清单(一式两份),综合科根据各科移交归档文件目录清单详细清点,并由双方负责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份由科室保管,一份随同案卷一并移交综合科档案室,档案室按年度分部门进行分类,整理、保管。
一、按案卷排列的顺序编制案卷号,以固定案卷位置,在一本案卷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有关档案室设备,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防尘等工作。对档案室的资料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有破损或字迹模糊,应及时修补。
三、要建立健全档案,建立归档文件目录、交接凭证、销毁清册等材料。
四、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一)、各科调阅档案资料,须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借阅者对案卷要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得抽换,涂改、转借,如造成档案资料损坏、遗失的,视其情况进行处理。
(二)、外单位查阅我局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抄录或复印。
(三)、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或携带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