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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综[2008]489号 发文日期:2008-6-17

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

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省教育厅:

现将《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依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规定设立的独立学院,以及其他民办院校,不得使用财政票据。各级财政部门也不得对上述民办院校提供财政票据。

二、此前已使用财政票据的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院校,应于630日前按原购领渠道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二OO八年六月二日

 

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

财综[2008]27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独立学院是否使用财政票据的请示》(陕财办费函字[2008]001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同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3]8号)明确规定,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学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因此,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据此,你厅不宜向独立学院提供财政票据。

此复。

                                    00八年五月九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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