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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OA011280704200804014 内容分类: 办事公开事项
发布文号:省非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2008-4-7

省非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省非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推进非税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规范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非税信息,全面提升非税征管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非税信息,非税局应在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非税局管理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分工等基本情况;

(二)非税局办事和便民服务指南;

(三)非税局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服务承诺制等工作制度;

(四)非税征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非税征管改革相关制度性文件;

(六)非税收入项目、依据、标准等具体政策;

(七)省级非税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相关信息;

(八)非税工作计划、调研、培训、总结等工作动态;

(九)非税收缴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行政处罚通报;

(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开通安徽非税收入网,面向社会公开非税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和咨询服务等在线服务;

(二)开通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专网,定向为非税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等提供服务;

(三)设立橱窗滚动宣传屏,定期不定期公开非税信息;

(四)在非税局办公区电梯入口处设立公开服务台(摆放电子触摸屏、意见箱和相关材料),并在办公区走廊墙壁上布置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为来局办事人员提供便利;

(五)编制并及时更新非税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六)积极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非税收缴、便民服务事项等信息;

(七)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社会公示、听证、论证、咨询等形式,公开决策,解答问题。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税信息在产生后,非税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非税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非税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事项,非税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的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提交:

(一)申请人向非税局申请获取非税信息,应当填写《省非税局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见附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非税局代为填写非税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

2.申请所需非税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3.申请所需非税信息的提供和获取方式。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地址;

2.经办人姓名、介绍信和联系方式;

3.申请所需非税信息的内容和用途;

4.申请所需非税信息的提供和获取方式。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

非税局各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统一交综合科登记,及时填写《省非税局依申请公开受理单》(见附2),由综合科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照非税局办文程序,进行受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公开的,提出申请人获取该非税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的,提出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局公开的,作出解释;能够确定该非税信息公开机关的,提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提出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提出作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回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申请除可以当场答复的之外,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非税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依申请公开的非税信息以申请人选择的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无偿提供。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并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九条  监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按规定公开非税信息义务的,可以选择安徽非税收入网电子邮箱和咨询投诉在线平台、省非税局举报投诉电话(0551-5100535)、来信来函等渠道进行投诉;

(二)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检查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执行情况。对应该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依申请公开而不规范的,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非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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