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办事公开事项 >>正文
索 取 号:OA011280704200804013 内容分类: 办事公开事项
发布文号:省非税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2008-4-7

省非税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省非税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税收缴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提升非税征管的透明度和行政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非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税局各职能部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免于公开的信息外,凡非税征管法规政策、办事和便民服务事项等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和方式要做到简洁明了,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非税局主动公开下列非税征管法规政策:

(一)与非税征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与非税征管有关的实施意见、细则、办法、通知和操作规程等文件;

(三)各项非税具体政策性文件。

(四)非税征管改革相关制度性文件。

第五条  非税局主动公开下列办事指南:

(一)非税局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人员分工、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非税局办事和便民服务事项,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

(三)非税局首问负责制、AB岗工作制、办文办事限时制、服务承诺制等工作制度。

第六条  非税局主动公开下列非税收缴信息:

(一)非税收入计划和执行情况;

(二)非税执收和代理收缴组织体系;

(三)非税征管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以及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处罚决定等;

(四)非税收缴咨询服务,以及投诉举报的方法和途径。

第七条  非税局主动公开非税工作动态,以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非税信息。

第八条  非税局积极推动非税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主动公开非税收缴相关信息。

推动非税执收单位以适当方式在执收点公开非税执收项目、执收依据、执收标准、征缴方式和监督投诉等信息。

推动非税代理银行主办行在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便民服务平台上增加非税代理网点分布、收缴流程、收缴时间等信息,并制作非税宣传折页,摆放到所有非税代理银行营业网点,为缴款人提供非税收缴查询等服务。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非税局申请获取非税收缴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制定或调整的非税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正在开展的非税工作,公开后会对实际结果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主渠道是“网上公开”。

非税征管信息专网主要开展定向公开,为非税执收单位、财政部门等提供服务。

安徽非税收入外网主要面向社会公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非税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和投诉受理等在线服务,形成“网上非税”。

第十二条  非税局在财政厅财政橱窗设立滚动宣传屏,在办公区电梯入口处设立公开服务台(摆放电子触摸屏、意见箱和相关材料),并在办公区走廊墙壁上布置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为来局办事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非税局编制、公布非税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公开指南,包括信息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非税收缴、便民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十五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采用社会公示、听证、论证,以及举办咨询活动、新闻采访等形式,公开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解答群众关注和提出的具体问题。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税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非税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非税局申请获取非税收缴信息的,依照非税局依申请公开制度规定的程序予以受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非税局成立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效能建设、政风评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非税局制定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在公开非税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非税局建立健全非税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非税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非税局制定非税网站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网站安全维护和信息更新。

第二十二条  非税局制定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非税局于每年331日之前公布本单位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非税局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非税局全体干部职工要热情接待群众咨询,虚心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监督,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对举报投诉事项,无论是涉及本局、还是非税执收单位和代理银行的,均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省非税局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