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上级文件 >>正文
索 取 号:OA011280601200804025 内容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文号:计价格[2003]392号 发文日期:2008-4-1

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公安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维护我国对外国人签证收费的统一性,同意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参照外交部核定的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的签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执行。  

二、今后,外交部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8号)的规定,调整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署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应及时通知公安部,并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公安部不再另行制定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00三年三月十四日  


 
  信息来源: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