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票据
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统一票样,正式启用2008年度安徽省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我省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同时作废。各市、县(区)交通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的缴销工作。
二、2008年度安徽省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由省财政厅负责监制。省交通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向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下达印制通知单。印刷企业名单由省交通厅按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定报省财政厅确认。
三、各级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申领、发放手续。各级交通部门及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专人负责公路养路费票据的入库、购领、保管、核销、登记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小型机动车辆养路费票证式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批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样的通知》(财综[2006]662号)规定印制,执行中的相关事项由省交通厅负责协调处理。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