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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财综[2007]1354号 发文日期:2008-3-31

转发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票据

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统一票样,正式启用2008年度安徽省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我省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同时作废。各市、县(区)交通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2007年度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的缴销工作。

二、2008年度安徽省公路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由省财政厅负责监制。省交通厅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使用计划,省财政厅向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下达印制通知单。印刷企业名单由省交通厅按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定报省财政厅确认。

三、各级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养路费专用收据和缴讫证申领、发放手续。各级交通部门及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制度,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专人负责公路养路费票据的入库、购领、保管、核销、登记等工作,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小型机动车辆养路费票证式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二批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样的通知》(财综[2006]662号)规定印制,执行中的相关事项由省交通厅负责协调处理。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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