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文物管理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
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政府非税收入清理清查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省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通知》(财非税〔2006〕5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对你局实施政府非税征管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
按照《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省文物管理局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征管模式。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方式
省文物管理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采取委托征收方式。
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省文物管理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采取集中汇缴方式全额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异地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执收单位编码”+“-”+“缴款项目编码”。如: 缴款人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给省博物馆(单位编码:12002)的房屋租金(项目编码:120301),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12002-120301”即可。
四、政府非税收入账户管理
省文物管理局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见附件2)。不得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五、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省文物管理局应按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的要求,及时完成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和旧版票据的缴销工作。
(一) 票据购领。省文物管理局从2006年4月20日起,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购领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 票据启用。新版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自2006年4月 30日起启用,旧版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 票据核销。省文物管理局原购领的所有旧版票据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送省财政厅综合处核销。
(四)票据使用。采取集中汇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六、其他(略)
附件:安徽省文物管理局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一览表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