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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OA011280100200803005 内容分类: 赌东道
发布文号:财综[2005]891号 发文日期:2008-3-25

关于印发第一批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样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一批政府非税收入

专用收据票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我们设置了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具体种类,规定了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收据样式附后)。现将审定的第一批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附件1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执收单位当场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基金等)时使用。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3mm,每本2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收据联为彩纤防伪无碳复写纸,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5.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2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执收单位当场依法收取小额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基金、罚款等)时使用。

2.本收据成品规格186X84mm,每本100份,装订方式左订。采用60g彩纤防伪原纸并套印底纹,收据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3.本收据为定额收据,分为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7种面额;联次为单张两联,左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右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

4.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3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执收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时扣留、封存涉案物资时向当事人开具。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3mm,每本2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交被扣人联为彩纤防伪无碳复写纸,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交被扣人联;第二联为存入案卷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交财政联;第五联为存根联。

5.执收单位暂扣、封存物资结案后依法没收的,应在本收据“处理情况”栏内记录并向当事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没收物资)》。

6.执收单位暂扣、封存物资结案后依法应返还当事人的,应在本收据“处理情况”栏内记录。

 

附件4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执收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物资时向当事人开具。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3mm,每本2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交被扣人联为彩纤防伪无碳复写纸,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第二联为存入案卷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交财政联;第五联为存根联。

5.执收单位暂扣、封存物资结案后依法没收的,应向被没收人开具本收据,并填写“暂扣、封存物资收据”号码,将处理情况记录在本收据上。

6.没收物资形成变价收入的,执收单位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5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大中专院校收取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代收款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3mm,装订方式为连续式配页成叠。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收据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5.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6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中小学收取学(杂)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代收款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3mm,装订方式为连续式配页成叠。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收据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5.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7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工商管理部门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工商行政性收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3mm,装订方式为连续式配页成叠。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收据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5.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8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公安交警系统收取机动车辆号码牌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101.6mm,装订方式为连续式配页成叠。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收据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业务联,由执收单位作办理业务依据;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5.执收单位使用本收据收取款项后,应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通过银行集中汇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9-1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人民法院预收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5mm,每本2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预交人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第二联为预收记账联,由人民法院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为预交人联,由预交人执收;第四联为附卷联,由人民法院附案卷备查;第五联为代预收记账联,由一审法院转二审法院作记账凭证。

5.人民法院应先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预交人将款项通过银行直接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向预交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

 

附件9-2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人民法院预收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5mm,每本2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交款人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第二联为预收记账联,由人民法院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为交款人联,由交款人执收;第四联为附卷联,由人民法院附案卷备查;第五联为代结算记账联,由一审法院转二审法院作记账凭证。

5.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根据裁判文书,向交款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结算)》,其中:预交诉讼费结算需缴款人补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先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交款人将款项通过银行直接缴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附件9-3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人民法院预收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其他诉讼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90X95mm,每本2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预交人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底纹。

4.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第二联为退费记账联,由人民法院作记账凭证;第三联为预交人联,由预交人执收;第四联为附卷联,由人民法院附案卷备查;第五联为代退费记账联,由一审法院转二审法院作记账凭证。

5.预交诉讼费结算需退还预交人的,由预交人提出退还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人民法院向预交人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退费)》。

 

 

 

 
  信息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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