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批政府非税收入专用
收据票样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5〕876号),我厅对我省交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种类、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进行了审定。现将审定后的第二批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即交通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票样(计28种,式样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附件1: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小型机动车辆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和客货运输附加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电脑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2: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客运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3: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客运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4: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货运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5: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货运车辆公路客运附加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6: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农用车辆养路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7: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小型机动车辆养路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二联背面套印“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8: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小型机动车辆养路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二联背面套印“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9: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摩托车养路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二联背面套印“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10: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办理摩托车养路费免征证。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二联背面套印“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11: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摩托车养路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二联背面套印“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12: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摩托车养路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二联背面套印“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13: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供交通规费征管部门收取三轮、五轮车辆养路费。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四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五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
4.本收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二联背面套印“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收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
附件14:

说明:
1.本收据适用范围: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向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运管费时使用。
2.本收据成品规格150X90mm(手工版)。
3.本收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上报联;第五联为查验联。
4.本收据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附件15: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公路征稽部门收取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
2.本票据成品规格170X90mm(电脑版);装订方式连续配页折叠式。
3.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4.本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查验联为公路水印纸,本收据一至五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一联加套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票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行。
附件16: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公路征稽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免征手续使用。
2.本票据成品规格170X90mm(电脑版);装订方式连续配页折叠式。
3.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报核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4.本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查验联为公路水印纸,本收据一至五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一联加套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票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行。
附件17: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公路征稽部门收取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
2.本票据成品规格170X90mm,每本5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上报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五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
4.本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其中查验联为公路水印纸,本收据一至五联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五联加套交通部“养路费专用章”。
5.本票据查验联按交通部、财政部文件要求印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通行。
附件18: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公路征稽部门收取机动车辆公路养路费。
2.本票据成品规格170X90mm,每本5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上报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4.本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附件19: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交通公路系统收取机动车辆公路渡口过渡费。
2.本票据成品规格190X93mm,每本10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票据为定额收据,分为4元、6元、10元、12元24元、48元6种面额;单张四联,左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左一联为报销联,由缴款人执收;左二联为查验一联,由执收单位验票备查;右联为查验二联,由执收单位验票备查。
4.本票据采用70g双胶纸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报销联加套“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及底纹。
附件20: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交通公路系统收取机动车辆公路通行费(电脑收费设备专用)。
2.本票据成品规格82X101.6mm(电脑版);装订方式连续配页折叠式。
3.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4.本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及底纹。
附件21: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交通公路系统收取机动车辆公路通行费(在无电脑收费设备或设备故障、停电等情况下使用)。
2.本票据成品规格143X67mm,每本10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票据为定额收据,分为1元、2元、3元、3元3元、3元、10元、20元、50元9种面额;单张两联,左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右联为报销联,由缴款人执收。
4.本票据采用70g双胶纸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报销联加套“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及底纹。
附件22: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供交通公路系统收取机动车辆公路通行费(收费站址附近乡、镇按月一次性购买月票)。
2.本票据成品规格178X128mm,每本50份,装订方式左订。
3.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报查联,由执收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查;第五联为通行证,由缴款人执收。
4.本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第五联反面套印底纹。
附件23: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用于征收航次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航次航道养护费、过闸费、港口建设费。
2.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报核联,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查验联,随船携带以备稽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票据成品规格175X120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附件24: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用于查补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航次航道养护费、港口建设费、滞纳金。
2.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报核联,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查验联,随船携带以备稽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票据成品规格170X112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附件25: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用于征收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2.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报核联,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查验联,随船携带以备稽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票据成品规格178X110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附件26: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用于征收定额水路运输管理费及其滞纳金;用于按月、年定额和查账征收航道养护费及其滞纳金。
2.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报核联,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查验联,随船携带以备稽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票据成品规格175X109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附件27: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用于征收船舶登记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油污水化验费、海事调节费、浮油回收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证书工本费、考试考务费等。
2.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收据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报核联,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执收单位作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查验联,随船携带以备稽查;第五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票据成品规格160X100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
附件28:

说明:
1.本票据适用范围:用于对于部分船舶或单位减免水路交通规费。
2.本票据为非定额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查验联,由缴款人执收;第二联为报核联,由省水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销号并留存备查;第三联为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备查。
3.本票据成品规格175X100mm,每本25份,订左封右,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和“安徽省交通厅票证专用章”。